中华网财经讯,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该行存在互联网贷款利率宣传不规范,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向“一老一小”等个人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违规查询、存储、传输和使用个人客户信息以及违规向贷款客户转嫁成本等7类违法违规问题。
一、互联网贷款利率宣传不规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华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对实际利率展示不全面、片面宣传低利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最高是宣传利率的2.5倍,且产品上线以来无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
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向个人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华夏银行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65岁以上高龄客户等“一老一小”群体销售不适当的基金、信托产品。未对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分类进行系统控制和审核,部分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C1-0级)的客户购买了R5级高风险产品。
三、向个人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华夏银行办理个人贷款时,在借款人提供充足抵押的情况下,搭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华夏银行,涉及广州、武汉、成都、厦门等4家分行。
四、格式合同强制客户接受交叉销售,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客户通过华夏银行信用卡网站申请办理信用卡时,领用合约作为申请材料嵌入申请环节,合约约定客户需同意该行向其推荐或营销其他产品和服务,未在领用合约或以其他方式向客户提供拒绝接受推荐营销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选择,申请客户必须接受上述条款方可申办信用卡。
五、违规查询、存储、传输和使用个人客户信息,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华夏银行未经客户授权,以“业务营销需要”“核对贷款资金入账情况”以及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为由,违规查询个人客户储蓄存款交易信息。违规在公用互联网电脑存储以及通过互联网邮箱向合作方传输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信贷记录等个人客户信息,存在信息泄露风险。信用卡中心向1.99万名已注销信用卡账户的客户致电营销保险产品,部分客户多次明确表示拒绝来电,该行仍持续向其电话营销。
六、违规向个人客户收取费用。
华夏银行向未激活信用卡续卡的客户收取年费,涉及华夏精英尊尚白金卡、万事达钛金卡等28类信用卡。超政府定价标准向借记卡持卡人收取助农取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标准的1.6倍,也未按规定对每月首笔取款业务免费。
七、违规向贷款客户转嫁成本。
华夏银行32家分行在向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等发放抵押贷款时,违规转嫁成本,由借款人承担抵押品评估费和登记费。
《通报》指出,华夏银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中国银保监会已要求华夏银行进行整改。《通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花样翻新、问题屡查屡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消保行为监管要求,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财报显示,华夏银行2021年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43.80亿元,同比增长5.64%;归母净利润52.15亿元,同比增长9.03%;归母扣非净利润51.74亿元,同比增长8.11%;基本每股收益0.34元。前三季度,华夏银行集团利润总额216.56亿元,同比增加31.25亿元,增长16.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95亿元,同比增加20.75亿元,增长14.70%;实现营业收入724.93亿元,同比增加18.34亿元,增长2.60%。
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三季度末,华夏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70%,上年末为8.79%,下降0.09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5%,上年末为11.17%,下降0.22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2.86%,上年末为13.08%,下降0.22个百分点。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三季度末,华夏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387.03亿元,上年末为379.76亿元,增长1.91%;其中,次级类贷款155.05亿元,较上年末减少4.82%,可疑类贷款150.6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02%,损失类贷款81.3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09%;不良贷款率1.78%,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53.08%,比上年末提高5.86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72%,比上年末提高0.07个百分点。
截止12月16日收盘,华夏银行收于5.61元/股,涨幅为0.54%,总市值约863.2亿元。
以下为通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
银保监消保发〔2021〕19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和监督,警示行业、提示风险,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局对华夏银行消保现场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问题通报如下:
一、互联网贷款利率宣传不规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华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对实际利率展示不全面、片面宣传低利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华夏龙商贷”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年化利率低至7.2%”,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最高达18%,是宣传利率的2.5倍,且产品上线以来无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网商贷”在合作方手机APP页面宣传“日利率最低0.02%”,未按照监管要求展示年化利率,且实际最高年化利率为21.5%,是宣传利率的2.95倍。上述做法违反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向个人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一是向“一老一小”销售不适当产品。华夏银行对购买基金的客户年龄未进行系统控制,导致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风险较高的基金产品。该行通过代替客户风险评估、诱导客户多次评估等方式提高客户风险评估等级,并向65岁以上高龄客户销售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
二是特定业务投资者分类和认定不审慎,导致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购买高风险产品。华夏银行开展代销基金业务,未对投资者分类进行系统控制和审核。经查,部分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C1-0级)的客户,购买了R5级基金产品。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
三、向个人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华夏银行办理个人贷款时,在借款人提供充足抵押的情况下,搭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华夏银行,涉及广州、武汉、成都、厦门等4家分行。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四、格式合同强制客户接受交叉销售,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客户通过华夏银行信用卡网站申请办理信用卡时,领用合约作为申请材料嵌入申请环节,合约约定客户需同意该行向其推荐或营销其他产品和服务,未在领用合约或以其他方式向客户提供拒绝接受推荐营销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选择,申请客户必须接受上述条款方可申办信用卡。上述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五、违规查询、存储、传输和使用个人客户信息,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一是违规查询个人客户交易信息。华夏银行未经客户授权,以“业务营销需要”“核对贷款资金入账情况”以及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为由,通过柜面非密查询等方式查询个人客户储蓄存款交易信息。涉及福州、成都、南京、深圳、南昌等11家分行。
二是违规存储和传输个人客户信息,存在信息泄露风险。华夏银行在公用互联网电脑、公用办公电脑中违规存储大量个人客户信息。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通过互联网邮箱向合作方传输个人客户信息,数据交互未实现全面系统控制。上述个人客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银行账号、信贷记录、房产信息等。
三是违规使用个人客户信息。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向1.99万名已注销信用卡账户的客户致电营销保险产品,部分客户多次明确表示拒绝来电,该行仍持续向其电话营销。根据领用合约,持卡人注销信用卡账户后合约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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